“第一次當選人大代表,這是一份榮譽,更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和囑托,我一定不辜負黨和人民對我的這份信任。這次來首都參加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我帶來了4條建議。”全國人大代表,華菱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曹志強在接受《中國冶金報》、中國鋼鐵新聞網記者采訪時說,“這4條建議都是針對鋼鐵行業目前所面臨的一些困局提出來的,目的是促進鋼鐵行業更健康更可持續發展。”
建議一:優化鐵礦石定價機制
“目前我國鋼廠使用的鐵礦石中,90%是進口礦,其中70%以上是長協礦。國外礦山在鐵礦石行業推行了以普氏指數為長協定價依據的方法,中國企業陸續被迫接受了‘普氏定價’。”曹志強表示,“普氏指數定價有明顯的弊端,存在易被人為操縱的缺陷。并且普氏指數一家獨大,嚴重損害了國內鋼廠的利益。”
“首先,普氏的編制方法論存在漏洞。普氏指數采用每天的收市價作為確定當天鐵礦石價格的依據,其價格代表收市時的價格,但不能衡量每天全部成交的平均價格水平。其次,普氏每天獲得鐵礦石價格的樣本較少,代表性不強,其指數容易被大貿易商的行為所影響,給價格操縱留下空間。”曹志強進一步解釋道。
對此,曹志強建議優化鐵礦石定價模式。
“目前,中國的鐵礦石期貨市場已發展成為全球第一大鐵礦石衍生品市場,但因為鐵礦石期貨暫未實現國際化等原因,國際礦山、貿易商和投資者不能參與鐵礦石期貨交易,難以直接參照鐵礦石期貨價格進行鐵礦石定價。”曹志強指出。他建議分兩步逐漸完善鐵礦石定價體系。
第一,建議由各部委及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國內大型鋼廠和貿易商,推進鐵礦石現貨進行混合指數定價,以彌補目前普氏指數單一定價模式的缺陷。
第二,進一步加快鐵礦石期貨國際化步伐,在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后,持續推進鐵礦石期貨合約連續化,并最終依照國際慣例,推動以鐵礦石期貨合約月度成交均價作為鐵礦石國際貿易月度定價的依據。
圖為曹志強代表(左二)與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副秘書長、中國冶金報社社長兼總編輯陸聞言(右二)、中國冶金報社副總編輯熊余平(左一)、中國冶金報社記者何惠平(右一)在京西賓館湖南代表團駐地報刊取閱處閱覽當日出版的《中國冶金報》。
建議二:持續推進“去產能”工作
“隨著去產能的深入推進,行業脫困發展、轉型升級的效果不斷顯現。”曹志強表示,“由于行業效益明顯好轉,加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政策的落實,企業融資環境有望得到改善,一些企業又萌生了產能擴張的沖動。因此,需要加強行業自律,抑制新一輪產能擴張的沖動。”
他指出,經過連續兩年的大力去產能,鋼材供給基本進入合理區間,但個別地方產能過剩現象依然存在,去產能任重道遠。部分鋼企因鋼價上漲易產生產能擴張的沖動,各地不同程度出現了停建項目復建要求。防止新增產能成為取締“地條鋼”后鋼鐵行業面臨的又一項挑戰性的工作。此外,在鋼鐵產能置換過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審核不嚴的現象。部分地區甚至還出現了“地條鋼”死灰復燃的現象。
針對這些現象,曹志強代表建議要做好3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堅定不移抓好鋼鐵去產能工作,力爭提前實現“十三五”去產能的上限目標。要充分認識去產能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相關部門要把好產能置換審核關,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增鋼鐵產能。
二是嚴格監督審核鋼鐵產能置換,嚴禁新增產能。將雖然獲得建設批文但批文已經失效或并無實質性建設進展的鋼鐵產能項目,列為不得置換的產能;退出設備的拆除時間必須跟公布的置換方案一致,且無論新建項目是否處于調試或試生產階段,只要設備投入使用,即算作投產,舊設備必須在此之前予以關停拆除,否則將視為違規新增產能。同時要明確問責措施,對發現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審核置換方案不嚴、落實產能置換不到位等違反產能置換政策的情形,從兩個層面進行處理:一是對弄虛作假、落實不到位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包括研究對不符合產能置換要求的項目采取責令停工,將涉事企業納入失信名單等措施;二是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建議建立打擊“地條鋼”的長效機制,堅決防止其死灰復燃。在防范“地條鋼”死灰復燃方面,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明晰責任主體,落實責任要求,切實把防范“地條鋼”死灰復燃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在建立“地條鋼”監督舉報機制方面:一要進一步強化網格化管理,加強對用電量異常企業的監測,完善企業用電量預警機制,借助視頻監控和衛星遙感技術對“地條鋼”企業(加工點)進行實時監控;二要建立長期舉報機制,設立全國性的“地條鋼”舉報平臺,并在各級政府網站上公布,進一步完善舉報獎勵和聯動響應機制,鼓勵普通民眾發揮好監督作用,積極提供“地條鋼”生產和違規新增產能的線索。
建議三:進一步落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政策
“近年來,鋼鐵行業緊跟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逐步提升綠色生產水平。鋼鐵行業的大好形勢、‘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對鋼材的潛在需求以及鋼鐵行業向綠色發展的積極轉型,與目前仍被冠有的‘兩高一剩’‘產能嚴重過剩’負面標簽明顯不符。”曹志強表示。
曹志強指出,銀行信貸政策與鋼鐵行業變化不匹配,仍存在設置行業限額“一刀切”現象。相關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對鋼鐵企業融資政策普遍趨嚴,鋼鐵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貸款結構不合理現象依舊嚴重,直接融資渠道不暢,給鋼鐵行業去杠桿、降成本、實現脫困發展、防范金融風險帶來障礙。鋼鐵企業發行的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品種也普遍面臨銀行設置的“行業禁止準入”或“行業差別風控審核”限制,導致發行周期延長、發行難度增大、發行利率抬高。
“鋼鐵行業作為國家新時代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原材料產業,是國民經濟中重要的支撐產業,能與社會、城市、生態環境共融共存。應該提高全社會對鋼鐵行業在國民經濟中支柱性、戰略性地位的認識,摘掉鋼鐵行業‘兩高一剩’、‘產能嚴重過剩’的負面標簽。”曹志強建議。
他同時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取消鋼鐵行業限額,對鋼鐵企業實施“區別對待、有扶有控”的差異化信貸政策,同時探討制造業差別利率的可能性。金融機構將服務實體經濟的績效水平加入考核評價體系,采取有力措施扭轉融資期限短期化、品種多樣化的趨勢,縮短融資鏈條,著實降低融資成本。
“給予更多政策支持鋼鐵企業直接融資,并取消債轉股的實施規模限制,鼓勵引導鋼鐵企業提升直接融資比例。”他還建議,“放松對負債率暫高但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鋼鐵企業在債券發行、交易過程中的審核,交由市場主體自行判斷。根據企業降杠桿的實際需求來相應確定債轉股的實施規模,取消20%這一實施規模限制,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降杠桿,拓展直接融資渠道,同時出臺更多的配套支持政策,使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更好地支持國家制造業轉型升級。”
建議四:對《合伙企業法》第三條進行修改或對“國有企業”做出法律解釋
“《合伙企業法》對國有企業擔任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客觀上影響了國有企業股權投資、對接資本市場、爭取和把握市場機會的積極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有企業通過對外投資擴大規模和增強競爭實力的途徑。”曹志強認為,“在法律法規對‘國有企業’沒有精確和統一界定的情況下,國有企業在開展相關經濟活動時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不確定性,對法律風險難以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
對此,他建議從兩個層面對《合伙企業法》第三條進行修改或對“國有企業”做出法律解釋。一是刪除《合伙企業法》第三條對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規定;二是對《合伙企業法》第三條中的“國有企業”做出法律解釋。曹志強建議,將《合伙企業法》第三條中所指的“國有企業”定義為未進行公司制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這樣既體現了《合伙企業法》在立法上將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企業并列表述、相互區別、互不包含的本意,也有利于在實踐中統一適用標準,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待條件成熟時再通過立法程序修改《合伙企業法》第三條。